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新憲法論壇:8/30~9/30 「談論」「台獨」,違憲否?

主張台灣獨立「違憲」嗎?

推動台灣獨立「違憲」嗎?

中華民國憲法違憲嗎?


二十六年前的今天,也就是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日,「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的成立大會通過章程條文「台灣應該獨立」,這是在團體組織章程中公開主張台灣獨立第一例。提出條文的許曹德、蔡有全,也因此成為國民黨政府的叛亂犯。

二十六年後的今天,台灣人民基本上獲得了言論自由保障,但提出推翻或結束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主張,甚至「著手實施」,是否違憲呢?如果只能主張而不能著手實施,這種主張又算甚麼主張呢?

進一步,也有人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並未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而施行,而且台灣人民的制憲權一直被剝奪,因此這套憲法違背了憲政民主原理,中華民國憲法才是「違憲」的!

與此相反,也有人認為,台灣人民參與了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各種選舉,甚至進行多達七次的修憲,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已經由這些程序而被合法化了!

到底,台灣人民主張或推動台灣獨立是違憲的嗎?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