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新憲法論壇:1/1-2/28 同志婚姻的合憲性

同志婚姻是否為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如果不是,究竟這不屬於人權的一環,還是我們可以找到合憲理由予以限制?

歷來,同志婚姻在台灣的爭議,未曾中斷過;自1998年起,祁家威先生便以實際行動(以同志伴侶身分前往臺北地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結婚)來衝撞體制,2011年起,陳敬學與高治瑋也因為被戶政機關拒絕信行結婚登記,而提起相關的救濟程序,一路到提出釋憲案。

憲法第7條揭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可是並未提及「無分性向、人人平等」這樣的條件;而制定相關法律(例如民法親屬編)甚至是大法官釋憲時,都以異性家庭的「傳統倫常結構」來作為論述基礎,在此,我們可以發現,這是一個法律漏洞,亦即:存在一個現象,但法律漏未規定。在支持與反對兩方的論戰之中,可以發現這個漏洞的存在,正反雙方都針對同一條模糊的條文各自表態,挖掘支持自身論點的基礎。

這是一個看起來調性偏軟,但卻是硬骨子底的憲法議題,這涉及到一個個體在國家結構之中的位置,以及他(or她)被如何看待。因此,我們來思考兩個層次的問題:

現行法中並未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在民法988裏頭有列舉三款婚姻當然無效之事由,其中並未舉出同性婚姻當然無效),在大法官釋憲中,亦未正面提及;目前僅係從字面衍生解釋出異性婚姻排斥同性婚姻。但是這個排斥是否具備合憲性?如是,為何未有明文禁止,而僅係類推解釋加以補充呢?而是否應該修法加以推進、明文禁止呢?

此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依據憲法第23條指出,如果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則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那麼,設若要立法禁止該權利,那麼,理由與依據為何?

請諸君放下對於宗教信仰的歧見與攻擊,試著從憲法的層級來思索此一法理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