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新憲法論壇:3/1-4/30 台灣是憲法國家嗎?

台灣的月曆,每年12月25日寫著「行憲紀念日」已經超過半世紀,而且,形式上,也有一部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所以,好像台灣應該是一個憲法國家。

如果,成為憲法國家的條件,在於有沒有一部憲法,那麼,被世界公認是憲法母國的英國,豈不變成「非憲法國家」?

同理,許多被公認專制獨裁的國家,例如中國、北韓,都有一部冠冕堂皇的憲法,為什麼各國的憲法學界,都認為中國、北韓是「非憲法國家」?

法國大革命之後,1793年的人權宣言就明確指出,一個國家即使有憲法體制,但如果不能實施權力分立,無法確保人權,就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


因此,英國從未制定過一部憲法典,但英國早自1215年大憲章、1689年權利法案等,逐漸發展建立的憲政制度,卻是世界各民主憲政國家必然或多或少仿效的對象。

簡言之,從國民主權、權力分立、人權保障等基本原理來檢視,可以很清楚說明,為什麼「憲法國家不一定有憲法」?例如英國就是「沒有憲法的憲法國家」。又為什麼「有憲法不一定是憲法國家」?例如中國、北韓等都有憲法,卻不是憲法國家。

同樣的,戰前的日本,雖然也有一部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明治憲法),卻不能說是一個憲法國家。直到戰後新憲法(日本國憲法,又稱昭和憲法),無論是內容規定,還是實際運作,都符合國民主權、權力分立、人權保障等基本原理,才真正成為一個憲法國家。

因為,戰前的日本,雖然有人民選舉產生的國會(眾議院),也有權力分立的政府組織形式,但是,國民並未掌握國家主權。人權保障條文又都附帶「在法律保障範圍內」(又稱「法律保留」),人權保障形同來自統治者的施恩才能享有。

此外,儘管日本的司法權,在戰前就建立了司法獨立的傳統,但是,只能依法(律)審判,司法權也沒有「違憲審查權」,來達到對立法權、行政權進行制衡監督的憲政效果。

簡言之,現代立憲主義(又稱憲政主義)的憲法內容,必須以國民主權、權力分立為基礎,以追求保障人權為目的,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

但是,在台灣,最大的悲哀是,絕大多數的人民並不了解憲法的意義。戒嚴時期,國民黨為了所謂的「法統」,讓學校只教「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或者,再聊備一格的說「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但是,人民有什麼權利?國家該如何透過權力分立與制衡,確保國民主權與落實基本人權?不只談論是禁忌,連抗議政府侵犯人權,就是被打、被關、被殺,更遑論其他。


即使經過解嚴,走過自由化、民主化,權力分立與制衡仍然無法實現。扭曲的選舉制度,造成立法權違反民主;行政權經常違反行政中立與依法行政;司法權無法獨立,甚至未依法審判(如林益世案);直接落實國民主權的公投法更是遭到嚴重扭曲,
思想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財產權、人身自由、創制複決等憲法條文,都沒有真正實現,甚至遭到國家侵害時,也沒有辦法透過真正獨立的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進行排除與救濟。


在國民主權、權力分立、人權保障等基本原理,無一符合的情況下,台灣當然不是一個憲法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