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新憲法論壇:9/1-10/31 我對國家的新想像-沒有罷免的罷免法

我對國家的新想像-沒有罷免的罷免法/詹晉鑒


一、沒有罷免的「鳥籠」罷免法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此為我國國民行使罷免權的憲法依據。進一步來說,憲法雖賦予人們罷免權,但如何行使,如何操作,仍待立法院立法規範相關細節,我們才可以「依法」行使罷免權。只不過,這部罷免法其實是一部「鳥籠」罷免法,需要經過很嚴格的程序才能夠行使。簡言之,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至少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   提議罷免人數
提議人必須是被罷免人原選區之選舉人,提議人數須達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2%以上。
(二)   連署人數
提議人數到達以上門檻後,接著是在要被罷免人原選區進行連署的工作。通過連署的門檻也不低,連署人必須是被罷免人原選區選舉人,連署人數須達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13%以上。
(三)   投票率門檻
罷免區投票人數需要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50%以上,也就是投票率必須高達50%以上。
(四)   同意罷免門檻
同意罷免票數,必須超過有效票數的50%以上。換言之,縱使投票率超過50%,也必須出來投票的人有一半以上支持罷免被罷免人,才會成功。

二、「鳥籠」公投法V.S「鳥籠」罷免法
我們可以利用下表比較一下「鳥籠」公投法和罷免法:

公投法
罷免法
提案人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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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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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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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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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查機制
公投審議委員會(下稱公審會)
經對照後,不禁讓人驚覺罷免法與公投法的在設計上竟然如此相似(雖僅相差內部審查機制,但公審會這種少數人機關推翻多數民意的機制,比罷免法更加「邪惡」)。再相較於行使「選舉權」時的簡單明瞭,人民要行使憲法賦予之「罷免權」竟困難重重,實為一大諷刺。

三、重新檢視「鳥籠」背後的邪惡
(一)   信賴政府的迷思
對於如此不合理的「鳥籠」罷免法,支持修改的聲音,一直都無法佔據人民心中的重要地位。或許是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以「法治」之名,行管制(或謂殖民統治)之實,且長期以來大多數人民本身選擇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形式,相信公務員的執法,而不去探究所謂「惡法」背後的惡靈。因此,統治者往往一句「惡法亦法」,即可便宜行事。漢娜鄂蘭口中所謂「平庸的邪惡」,竟在台灣社會獲得完美詮釋。
(二)   政府不能限制人民權利嗎?
或有反對意見者認為,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並不是無邊無際,對於罷免權的限制不但並無不當,對於罷免權的程序性規定,反而可以避免政局的動盪不安?
(三)   憲法精神在於限制政府權力,而非人民權利
對於上開反對意見,簡單回答如下:憲法以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並不是以限制人民權利為主要考量。相反地,限制政府權力才符合憲法的精神。因為開放參政權至一般人民手中的民主政治,從來不是天經地義。因此,法律的制定仍係以能夠讓人民享有基本權利為依歸,而不是以限制人民行使基本權利為其宗旨,防止政府不當擴張加諸人民基本權之限制。

四、代結論我對國家的新想像,仍須寄望於台灣人民的覺醒
「鳥籠」罷免法目前仍無解套的跡象,318太陽花學運之後,更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及第83條,讓連署的格式更加嚴格。面對擁有民主形式正當性的國民黨政府,卻以黨意領導立法,造成立法無法監督行政的憲政危機,呼喚台灣人民覺醒台灣人守護自己的台灣,是守護國家的最後一道防線。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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