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新憲法論壇:1/1 - 2/28「人民」具有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嗎?

 「人民」具有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嗎? / 簡年佑 

這個問題或許應該先分成兩個層次討論,以下將分別從國家或是人民,以及權利或是義務進一步說明。現代憲政主義下的世界各國憲章,絕大多數都是以民主原則、人權保障為目的,體現出「國家或政府」必須積極維護憲政秩序正常運作的規範體系,那麼憲法當中是否賦予了「人民」同樣的義務?相較於國家可以運用公權力致力於憲政秩序的基本要求,譬如定期選舉、維持各機關穩定運作、司法機關避免人民權利受損等等,人民如何維護憲法?

另一方面,觀察其他國家,德國基本法第20條直接明文規定,人民遇到任何人(包含政府)從事危害自由民主原則、排除權力分立等違反憲政秩序之行為時,皆「有權反抗」。這個憲法層次的條文足以作為維護憲法保障人權、捍衛自由與民主的正當依據,然而這樣的規定,雖然是清楚明確的說明人民保衛憲法價值而能阻卻違法,但是解釋上仍然僅止於賦予人民抵抗暴政、保衛憲法精神的「基本權利」,卻不能夠推導出國家中的每個人民都有「義務」為了國家的這部憲法以及規定的種種基本原則,積極的參與政治、影響決策或者時時刻刻監督。

而台灣,目前憲法不僅沒有類似上述抵抗權的規定,如何使人民有權利對抗可能危害憲政秩序的政府,這也正是去年318佔領立院運動及其一系列抗爭之後,憲改呼聲之中屢屢被提及的。並且我們也應該同時關照,如何建構人民對國家憲法與人權保障的理解,確立憲法精神最重要的價值為何,怎樣對於守護憲政秩序產生強烈義務感,此些都是在目前陸續開啟修憲進程的此刻,更值得人民一起來深思與討論。

(本文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