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新憲法論壇:5/1 - 6/30 進步人權入憲

進步人權入憲 / 陳冠瑋


近來修憲的呼聲四起,有政黨提案「擴充人權清單」,將「環境權」、「勞動權」等對台灣而言較新的第二代、第三代人權納入憲法中。而關於憲法上人權的補充,向來有些許多團體在推動,如2014年的巢運也主張「居住權」入憲。事實上,當前憲法的人權清單在1990年代集中在政府體制的七次修憲中並無變動,亦即,明文寫在憲法上的人權從1947年以來便未再變更,不過由於憲法第22條非列舉權之設計,隱私權、姓名權等權利也透過大法官解釋,成為具有憲法位階的人權。實則,進步人權要進入憲法,除了制憲或透過修憲的方式納入,也有等待有大法官做出「與時俱進」之肯定解釋的機會,但時程、方式在實踐上會有些不同。

而同樣也有針對對人權清單的擴充質疑的意見。有的意見並不反對這些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而比較是保障機制的問題,例如認為這些權利拉到憲法位階不一定會比放進法律有更完善的保障,還是可能看得到吃不到,因為不論如何重點仍是在國會的角力,入憲宣示的意義可能還較大。但就算是宣示,對於保障這些權利能否有何種幫助呢?

也可能認為,任意的擴充、調整人權清單會破壞憲法的權威性(但有修憲門檻之控制,需要全國九百多萬選舉人之同意),或認為某些權利的納入並不符合台灣的狀況或草率納入內容不明確的權利會使得當前的人權保障體系受到影響,而實質上反對這些權利納入憲法位階保障。

而經常在討論的幾個需要入憲的人權,例如環境權,長期有環團主張應該放入憲法,提供確實的保障。但環境權的概念,除了內涵會隨時間變動、在判斷上需要高度的專業,由法官來承載這些判斷的工作是否合適?

又以居住權為例,兩公約上的適足居住權作為人權,是人人都享有的,不限於有房產的人,但國家資源有限,適與足應該如何判斷?用誰的標準判斷?然而,在有立法以前人民在法院其實是沒有權利可以主張的,而如果沒有憲法條文,可以期待立法機關立法嗎?

另外有關於集體權的討論。集體權是第三代人權的主要主張之一,認為個人權利式的保障沒有辦法處理許多以群體為單位的問題,像是婦女、原住民族等的集體權,也被要求納入憲法。但是集體權該如何設計、救濟?以原住民族的權利為例,群體內的聲音也不一定完全相同,這時應該採用多數決嗎?或是誰來決定?依照原住民族部落的決策方式是否為一種可能?

當然,在修憲門檻極高的台灣,進步人權的入憲並非易事,是否、如何將哪些權利納入憲法清單,需要大家進一步的討論!


(本文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學組學生)